大庄家彩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15 11:07:37 点击次数:

(烟工职院〔2016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以下统称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道德、学术准则和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庄家彩票全体工作人员和在籍学生,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实习人员、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受理调查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授权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或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调查组、或委托校外学术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和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定,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专家调查组或校外学术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三)妥善保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四)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交由学术委员会对举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或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于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受理或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通知项目资助方或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指导教师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于正式调查启动6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三章  行为认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于调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者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数据与结果;违反职业道德侵占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学术活动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数据与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造、拚凑、篡改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结论、资料、文献、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隐瞒不利数据;捏造事实,作出虚假的陈述,编造虚假的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的研究成果或论著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不当使用或盗用他人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代签、冒签;擅自改动署名顺序,署名位次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等行为。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和业绩,在填写有关个人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受教育经历、学术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提交虚假学术成果、学术业绩材料;虚报项目或成果,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编译、译等;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术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购买或出售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代写论文,由作者和期刊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进行除语言润色外的论文实质内容的修改,或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故意一稿多投,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多个刊物,或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重复或变相重复出版发表等行为。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资源的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对本人的学术评价而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的行为;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理复核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训诫谈话;

(二)责令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五)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六)撤销相关学术职务;

(七)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九)辞退或解除聘任;

(十)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转交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学生工作部门,可以由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处分。

教职工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研究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积极减轻影响、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对抗、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院人员的,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院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环节时限,均指一般情况。当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它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报告和调查,不得以时限为由推托。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以决定或者建议推迟相关事项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